从亚里士多德将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础,到康德把法律作为道德之力有不逮的补充,体现出基于城邦群体的道德到基于个人意志的道德的转变,蕴含着法律去道德化和法律世俗化、法律科学化的内在逻辑,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实现了法律的去道德化。在遭遇第二次世界大战挑战之后,虽然法律的道德内涵重新被发掘出来或建起来,但德性逋德理论并未突破自身意志论的羁绊,现代西方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存在着紧张关系难以消除,以个人本位为预设的现代西方法哲学仍然面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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